课长,这不是恋爱,这就是性骚扰!
[日] 牟田和惠
生存在现代职场中的我们不能停止判断、放弃思考,不能一味地以无知为借口来塞责。否则,个人很可能会在无意识中成为性骚扰者,企业管理者也会在无意间成为问题恶化的帮凶。
——牟田和惠 前言 何谓性骚扰?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是什么意思?
这个在日本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的新词(该词在1989年日本U-CAN新语·流行语大奖中获得热门新词金奖),如今早已家喻户晓。因此,不少男性大体具备一些常识,知道追问女性三围、是否已婚等个人隐私,以及强行碰触他人身体或者强吻等行为都是性骚扰。那为何还会有这么多男性因性骚扰而被指控、举报呢?如此想来,估计鲜少有人可以明确说出“性骚扰”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
日本最早要求企业采取防范性骚扰措施的法律,是1999年实施的《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修订案(全称是《关于保障男女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及相应待遇的法律》,下文简称为《均等法》)。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在职场中,女性劳动者因应对与性有关的言行而接受不利的劳动条件,以及与性有关的言行导致女性劳动者的就业环境遭到破坏(2007年再次修订时,性骚扰的受害对象扩大至男性劳动者)。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在职场中实施性骚扰是有问题的。可是这里的措辞过于抽象,令人不好理解。
《广辞苑》(第六版)对“性骚扰”的解释如下:
与性有关的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在职场、学校等场所违背对方意愿说出或做出带有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使对方(尤其是女性)感觉不快、痛苦,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涉及性的骚扰。
这个解释比《均等法》更进一步地强调了性骚扰性质非常恶劣,不可饶恕;然而却同样语焉不详,并未指出哪些具体行为才算是性骚扰。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理解性骚扰并不只是轻微的下流行为,而是侵犯他人人权的严重罪行。不过,这反而会使人们误以为,只有性质恶劣、不可饶恕的侵犯人权行为才是性骚扰。这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