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周刊·2013年第21期

香港凤凰周刊杂志社
动员全民环保正是“行大道” 近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成为大陆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焦点。比起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草案确实有一些进步,但对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却引起舆论的普遍质疑。该草案将环保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各省份的环保联合会,这就意味着其他环保组织、企业或公民将没有公益诉讼的资格。 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曾将环保等公益诉讼的主体,笼统规范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公益诉讼常被法院以“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立案。这一轮对《环保法》的修正,原本应把《民诉法》中过于宽泛的诉讼主体,用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哪知此次草案出台的却是“垄断、排他”的规定,不能不让人怀疑其背后的真实动机和实际效应。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名称,看起来像民间环保组织的联合体,实际上是一个半官方组织,主管单位为环保部。有媒体爆料,像紫金矿业、玖龙纸业这样的污染大户,都是它的会员,只要缴足会费,这些污染大户甚至可成为主任或副主任会员。让环保联合会起诉与其有利益关联的会员企业,不啻于开“玩笑”。近日迫于舆论压力,全国人大法工委又传出消息称,环保公益诉讼可能会“有条件放开”,就是说仍会设立一定门槛。 中国社会迫切需要环保公益诉讼,是因环境污染已到了令全民恐慌的程度:从空气雾霾、土地重金属污染、河流与地下水污染,到各地频现的“癌症村”,越来越多的民众的生命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很多地方政府为追求GDP,疏于监管,甚至庇护污染大户。环保部门也难有作为,行政处罚因受金额限制,极难对污染大户有真正警戒作用,更难以补偿环境恢复所需的费用,甚至还形成了很多复杂的利益链。加上企业污染环境的方式越来越隐蔽、复杂,政府终难实施有效监管,只有寄希望于各种民间环保组织与受害公民,站出来主动维护与自己相关的公共权益。 在当下环境保护较好的欧美国家,环境公益诉讼都起过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