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怀效锋 王旭 译注
前言 中华法系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结晶,法典是中华法系的制度体现。律是古代各朝代的基本法典,又称为正律。中华法系完整传世的基本法典是《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其中宋承唐制,清承明制,唐律和明律是中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大明律》规定并维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巩固国家疆土和政权以及社会秩序,调整各种法律关系,是明代基本法典,也是明代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 一、明代法律体系概要 明代的法律体系由律、令、大诰、条例和诏令组成。 (一)《大明律》 朱元璋吴元年(1367)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议定律令。十二月,“《律》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礼律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命有司刊布中外”(《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七)。洪武六年(1373)冬,明太祖朱元璋诏令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洪武七年(1374)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律》十二篇,合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洪武二十二年(1389),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次修订《大明律》,将《名例律》冠于六篇之首,下面按六部归类,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计三十门,四百六十条。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正式颁布《大明律》。《大明律》自朱元璋吴元年议定至洪武三十年颁布,整整用了三十年时间,颁布之后一字未改,沿用了有明一代。 《大明律》三十卷,计有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职制十五条,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户役十五条,田宅十一条,婚姻十八条,仓库二十四条,课程十九条,钱债三条,市廛五条;礼律二卷,祭祀六条,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宫卫十九条,军政二十条,关津七条,厩牧十一条,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贼盗二十八条,人命二十条,斗殴二十二条,骂詈八条,诉讼十二条,受赃十一条,诈伪十二条,犯奸十条,杂犯十一条,捕亡八条,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