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检验师

红眸
引 言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也就是说,物证作为无言的证据,不但需要常规查证,还需刑事科学技术加以鉴别和判断。 一般常见的物证有人体物证、痕迹物证、文件物证、物品物证和关联物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四节、第七节等规定,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展开对物证的勘验、检查以及鉴定工作。而痕迹勘验组就是此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验组主要负责现场勘查,收集物证。刑事技术部门负责物证检验和鉴定。使用的常规方法分为四类。第一是形态分析,第二是物理检验,第三是化学检验,第四是仪器分析。 勘验组一般由四类专业人员组成。 首先是刑事照相人员,最少三人。他们是最先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负责对现场物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 其次是痕迹勘验人员,最少三人。他们负责对现场的手印、足迹、工具、弹痕以及其他痕迹进行勘验、采集。 第三类工作人员是理化生检验人员,最少两人。他们负责对现场的血液、精斑等体液,以及毒物、毒品、纤维、火药、金属碎屑、塑料等庞杂物证进行勘验和采集。 第四类是法医,最少两人,负责对尸体、活体及其分离物进行检查, 提供有关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伤凶器、伤害程度、死者身源等信息。因此法医工作者也必须学习和掌握现场勘验和痕迹勘验、文件检验、刑事化验、刑事摄影等刑事科学技术知识。在实际勘验工作中,因为彼此的工作都是互相关联、相辅相成的,所以现场勘验组工作人员对除自己本专业以外的其他刑事技术工作多多少少都有一些了解。 在现在轻口供、重证据的大前提下,优秀的刑侦人员一定要对刑事科学技术有所了解。我国公安部首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