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
郑小悠
绪论
一 对象、方法与思路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清代刑部,研究时段主要框定在顺治元年(1644)清军入关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刑部改为法部之间。天聪五年(1631)到崇德八年(1643),清王朝在关外时期刑部的设置、行政活动;预备立宪后法部、大理院的运转情况不在重点讨论之列。清军入关以后,除在北京设置六部以外,又在“龙兴之地”的陪都盛京设立户、礼、兵、刑、工五部。盛京刑部的最高长官是侍郎,下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员。盛京刑部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奉天地区旗人之间和旗民交涉的军、流以上重案,及审核奉天各城官员上报的徒罪以下案件。盛京刑部将所辖军、流以上重案审理拟罪后,同各地督抚、将军一样,或咨或题或奏,送交北京刑部覆核。因此,盛京刑部虽然以“部”为名,实则履行着奉天地区理刑机构的职能,与北京刑部的地位有本质差别,不在本书的研究范围之内。
刑部在清代被称为“天下刑名之总汇”,主持王朝一切重要的法律事务,囊括了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司法、司法行政等等职能。因此,刑部相关问题一般被归入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由于刑部最重要的职责是覆核直省军、流以上案件,以及审理京师徒罪以上案件,与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覆核、审判颇多相近之处,是以研究者往往也更倾向于由此视角进行解读。事实上,所谓“司法”,完全是现代法学范畴内的词汇,其本身就带有独立于立法与行政的内涵。19世纪以来的西方资本主义革命史,也是一场对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思想的实践史。启蒙思想家之所以可以提出这样的构想,很大程度上由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前,英、法等主要欧洲国家,就存在着法院系统与行政系统相对独立的传统。法官由通晓罗马法的贵族担任,形成专门的职业阶层。有这样的制度背景,强大的王权一旦被去掉,换成代议制的立法机构,三权分立的趋势是比较明显的。
而对传统中国来说,自秦汉大一统政权建立以来,明刑以弼教,是政府辅佐皇帝治理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