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促进公众认同的程序选择
崔凯
序言
2012年3月14日,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了修订,此次修正案条文多达110条,修改幅度不可谓不大。即便如此,业界对刑事诉讼法法典仍然有着更多的期许。早在2015年,陈光中先生就提出《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再做修改,主要是因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新措施,其中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制定新法或修改原有的法律来保证做到于法有据。从立法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角度来讲,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订,属于“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其实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除了法律意义之外,《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可能还应该附加更多的社会意义。
我国从来不回避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诉讼程序能够吸收社会不满的制度功能虽然早已得到了公认,但是在“空气干燥”的大环境下,仍然需要进一步发掘程序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当前,社会矛盾不断催生出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人民群众不再是被动地接受改革,而是主动地关注改革、参与改革,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决定改革。在“双管齐下”的压力下,我国刑事案件的追诉程序承担了比以往更大的责任。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点,以公、检、法等机关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类文件为线,以众多具体的司法改革举措为面,这一波司法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已经较为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在刑事司法领域,有关诉讼制度的调整粗略估算可能多达百项,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央进行改革的决心,另一方面反向说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仍存在不少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当下正在进行的很多制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