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保甲与乡村社会治理

肖如平
绪论 一 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社会里,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治理,由于管理成本的限制,其较为健全和正规的系统设置实际上只达到县一级。对此,马克斯·韦伯指出:“中国的治理史乃是皇权试图将其统辖势力不断扩展到城外地区的历史”,但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更多的是象征性的意义。“事实上,老百姓与官府之间的交涉,亦只有纳粮、涉讼两端。”至于乡村社会的公益活动、文化教育和地方治安,基本上是以自治的形式,由地方士绅来完成。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面对中共农村革命的挑战,力图在乡村社会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治理模式,以有效实现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管理,既达到重建乡村社会秩序,巩固和扩大其统治基础,又能改善乡村民众的生存环境,提高乡村民众的素养,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南京国民政府先是在乡村社会推行地方自治,之后又改为保甲制度,先谋自卫,再求自治。新县制后,又将保甲融入地方自治之中,利用保甲组织推行地方自治,并逐步形成了一套治理乡村社会的基本模式。与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不同的是,这一治理模式是由政府主导,运用行政的强制手段自上而下推行,并以军事化形式组织和训练民众,辅以联保连坐和保甲规约,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户籍管理和人口控制,提高政府征赋、征役的效率,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又利用保国民学校、保民大会、保合作社等自治组织动员乡村民众积极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教育等各项地方建设活动,并力求管、教、养、卫全方位的推进,既有一定的施政规划和目标,也有相关的法规政策和实施的步骤。这一乡村治理模式在乡村社会是如何进行实际操作的?它的推行给乡村社会带来哪些变化?对国民政府在乡村的政治统治产生了哪些影响?是哪些因素导致它的失败?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课题以民国浙江龙泉县为个案,利用龙泉县的档案资料对民国时期龙泉的保甲与乡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