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与自由贸易之间

[美] 埃米莉·埃里克松
序 尽管“公司”相对人类历史是一种较新的事物——它们现在是如此普遍,以至于其存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理所当然——然而,自诞生以来,公司一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力量。英国东印度公司(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y)是最早的公司之一,也很可能是理解现代世界发展最重要的公司之一。它在英国的商业崛起、帝国构建和全球贸易市场一体化等过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它最初被称为“伦敦商人在东印度贸易督管兼公司”(Governor and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London trading into the East Indies),成立于伊丽莎白一世女王统治的最后几年。1600年12月31日,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一份宪章,授予该公司与当时称为东印度群岛的地区之间的全部海外贸易垄断特权,指明囊括好望角以东和合恩角西部的整个地区。授予真正的垄断权并不在伊丽莎白女王的权力范围内,因为英国法律不能立法规定其他国家从事贸易的权利。但皇家特许书授予了该公司排除其他英格兰人——最终乃至不列颠公民——与东方进行海外贸易的可执行权利。 在接下来的两个世纪里,东印度公司令亚洲和欧洲之间的海外贸易大幅增长。然而,它并没有将洲际贸易或一种市场理念引入亚洲。在它成立之前,历史悠久的海外商贸早已将非洲、亚洲、印度尼西亚群岛和中东地区联系在一起。英格兰参与了这种贸易,不过是间接的,扮演着边缘角色。将英国与繁荣的亚洲商业世界联系起来的贸易路线穿过了地中海和波罗的海,途经富庶的布哈拉(Bukhara)和撒马尔罕(Samarkand),又经位于喜马拉雅山脉的城镇斯利那加(Srinagar)和列城(Leh),直抵印度和中国的黄河流域。17世纪,许多与东印度公司商船所载的相同的货物都是沿着这些路线运输的,它们有时候依靠船运,有时依靠马、骆驼、阉牛甚至人力通过漫长的陆上小道。丝绸被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