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与法律变革

沈伟 吴世学
写在前面:人工智能伦理与监管的重点问题 21世纪以来,新一代人工智能得到了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在图像和语音识别、机器翻译、自动驾驶等复杂的现实场景中得到了飞速发展,已经不断嵌入社会各领域,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生产方式、组织形式和社会结构。但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兴技术也对人类的生存、发展造成了严峻的挑战。艾萨克·阿西莫夫(Isaac Asimov)提出了著名的“机器人学三定律”既是规范新技术的重要准则,也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供了基本思路。一种简单的想法是,将伦理和法律简化为几个基本原则,并以人工智能可理解的方式编码输入到人工智能系统中,以实现对人工智能的伦理控制。但在现实中,人工智能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实际上复杂得多,需要形成从原则到规则的具体方案。 技术发展中的“科林格里奇困境”同样反映在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中,即新技术的社会后果难以在技术生命的早期被有效预测,在其能够被预测时往往技术已成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一部分,难以进行控制。对此,科林格里奇提出了两种应对模式:一是预测和避免损害;二是确保相关决策的灵活性或可逆性,具体包括预防原则和精明无为两种方式。 目前,国际组织、国家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并形成了一系列的伦理框架与原则共识,具体包括可控性、透明度、安全、负责任、非歧视和隐私保护等六大方面,这主要反映了应对科林格里奇困境的第一种方案。由于人工智能的威胁还尚不直接,且各国之间存在着激烈的人工智能技术竞争,全面禁止人工智能研究是不现实的,故暂时只能提出模糊的原则防止人工智能带来的威胁。在具体的监管落实方案上,欧盟、美国与中国作为当前全球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性数字力量”,给出了区别答案。欧盟《人工智能法》以人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为立法主题,提供了基于风险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以减少人工智能技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防止人工智能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