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论
管洪彦
本书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基本构造与制度表达研究”(17BFX109)的研究成果 序言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更加清晰地擘画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必然要强化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真正发挥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在新时代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围绕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穿到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全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初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但是,对我国农业农村法治实践的理论升华还很不充分,尚未提炼出能够解释中国实践的标识性概念,农业农村法治基础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不仅如此,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农业农村法律实施、监督和保障体系还不完备,全面提升农业农村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势在必行。
全面提升中国农业农村法学理论研究水平需要突破传统部门法界分的藩篱,秉持领域法学思维对农业农村法学的知识体系等进行重构。农业农村法学具有领域法学的典型特点,其调整对象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等特点,需要公法、私法、社会法综合发挥作用。领域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融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新型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具有研究对象的特定性、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以及研究领域的复杂性等特征。以领域法学思维强化农业农村法学理论研究,需要从廓清农业农村法学基础理论范畴、构建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和建设农业农村法学学科等多个层面共同发力。其一,强化农业农村法学基础理论范畴建设,对农业农村法学的内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