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
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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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导言《民法典》与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从归属到利用
在人与资源的关系日益紧张、追求物的价值最大化的呼声与日俱增的现代社会,物权秩序的重心也逐渐由“归属”走向“利用”,农村土地物权的制度变迁亦然。《民法典》第205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前者强调物的静态安全,旨在定分止争;后者强调物的动态使用,力促物尽其用。就农村土地权利体系而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第206条)紧密相连,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置重于农村土地的利用关系。一系列的改革政策经由试点已经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得到部分反映。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典》也应回应这些改革成果。在总结有关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前述两法修改的审议情况、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基层调研情况,《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相关制度作了相应修改。
注释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则:归属清晰的政策目标
集体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部分,在《民法典》上的表达就是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意见》提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在政治逻辑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在法权逻辑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母权利”;在实践逻辑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权利基础,是实现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的相关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民法典》第260条第1项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