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凤凰周刊 2015年第3期 阿扁出笼,台独抬头?

香港凤凰周刊杂志社
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公益诉讼,近来成了热门话题。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福建南平生态破坏”的公益诉讼即获法院立案,起诉者为“自然之友”等两家民间环保组织。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和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最近也以公益诉讼的原告身份来到台前,一家把行政不作为的当地环保局告上了法庭,一家要求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成立了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刚成立的北京检察院第四分院其中有一个职责就是,可承担环境保护等案件的公益诉讼主体。一时间,媒体都在热议检察机关的这一变化。 在环境保护领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问题尤其突出。有统计显示,从2006年到2010年,与环境污染有关的上访案件达30多万件,但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还不到1000件。正是对环境问题的违法不究,导致大陆近年环境越来越恶化。新《环保法》虽明确了社会组织可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但由于条件苛刻,全国真正符合法定条件的只有300多家,与2000多个市县比,确实覆盖率太低,加上公益诉讼需付出大量时间与经济成本,就使得环境公益诉讼案更少。大陆各地虽成立了150多家环保法庭,但大多处于无案可审的清闲状态。 环保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将全社会力量引入到环境治理制度中,让检察院介入公益诉讼,无疑能部分解决当下公益诉讼主体过少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也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依法治国的改革纲领之一,目的也是为了对违法行政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多一个司法监督的渠道。检察院原本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检察官在调查、取证和诉讼方面都受过专业训练,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能驾轻就熟地进入到角色中。如果本地出现危害环境或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又无相应的公益组织起诉时,检察院理应承担起公益诉讼的职责。要治理日益恶化的环境,当然是有资格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机构和组织越多越好。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