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oe大唐诗人往事
王勃人品及其官奴案的疑点
作者你写王勃一章,添加了很多问题! 其一: “官奴案”一事疑点重重: 1.法律程序异常:“正常案件”不应如此判决 这是最核心的质疑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李雪梅教授依据唐代法典《唐律疏议》指出,如果曹达真的病死在王勃处,王勃只需承担藏匿罪人的责任(赔偿官府损失);如果王勃被诬告杀人,则需要原告方拿出确凿证据。·疑点:此案在史书记载中直接跳过了“取证-对质-审理”的正常司法程序,迅速判处王勃死刑。这种法律程序上的异常,暗示案件背后很可能存在官员的构陷。也就是说,整个“杀人”情节可能是为了打击王勃而编造的。 2.人物性格矛盾:“杀人犯”不应如此高尚 学者邓小军通过梳理王勃的诗文(如《上刘右相书》),发现王勃多次表达对“忠孝节义”的坚守,这与“杀人犯”的道德形象存在巨大矛盾。·疑点:一个以儒家的礼法为标尺、在作品中反复强调高尚人格的人,为何会做出“藏匿罪犯又因恐惧而杀人灭口”这种既违法又背德的行为?这种人格撕裂感,让学者怀疑“杀人”的罪名是被强加的。 3.史书的“潜台词”:同僚的嫉妒《新唐书》等史料在记载此事前,特意加了一句关键的定语:“勃恃才傲物,为同僚所嫉”(王勃仗着才华傲视他人,被同僚嫉妒)。 ·疑点:史官似乎也在暗示,这起案件与王勃的人际关系有关。结合上述法律和性格的矛盾,学者们推论:所谓“官奴曹达犯罪”并藏匿于王勃处,很可能就是嫉妒他的同僚们设计的圈套。“曹达”这个人,也许只是一个用来构陷王勃、根本就不存在的幌子,或者是被同僚安排好的“演员”。 4.史料简略与疑点 两《唐书》对此案的记载虽然确凿(承认王勃杀人),但过于简略,缺少关键的案发细节、审判过程和确凿物证。正是这种“简略”,为后世从法律逻辑和人物性格角度提出质疑留下了空间。 总结来说,史学界质疑的核心是:依据唐代的法律逻辑和王勃本人的品格,这起案件充满了“不真实感”。因此,学者们倾向于认为史书记载的案情背后另有隐情。 其二:你说这个狂言放诞,私德不检,得罪同僚,恃才傲物? 作者你了解这个人吗?他不是才有一点传统文人的样子,他爱交友,孝顺父亲,敬仰先贤,照顾兄弟,对朋友和善,为人进取,聪明好学。他是一个真诚待人的人,他很好,很有人格魅力,他并不是一个张狂放诞的人,相反,他是一个自信心极强的人,写诗文喜欢以金石、星辰自比。他有朋友,杨炯、卢照邻、薛华、杜少府、卢季友、邵大震……他真的很爱交朋友,以真心待人,如果这个人真的如历史记载恃才傲物,是不会交朋友的,他一生仅存几十首诗,现存的诗有很多首都是送友诗。说句公道话,但凡我有王勃的半分才华,我都能当你面前恃才傲物。 他十八岁写檄文时,不是私德不检,而是当时沛王要求侍读为斗鸡宴作文,这在当时是很正常的事,他没有写文夸耀才华的必要,因为这个人给朋友写送别诗都能千古留名。作者你让一个十八岁x省文科状元为一只鸡写优秀文章,文章能见刊发表的那种,她会写吗?不会。她不需要靠你吃饭,而王勃不是,他拒绝顶头上司会被换掉。这篇文章写得极好,李治是个皇帝他有文学素养但他不是文学家,疑心病重。他父亲就是这么上位的,他当然不希望他的两个儿子走上李世民和李建成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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